电动车、摩托车

具有方便、灵活、快捷等通勤优势

若用人单位不让员工

骑电动车、摩托车上下班

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近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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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骑摩托上下班被开除

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员工。某水泥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规定:

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某水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某水泥公司通勤车行驶路线并不经过郎某家所在的镇,且该镇也无客车直达某水泥公司所在地,郎某遂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

某水泥公司发现后通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水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郎某的请求。

某水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

该规定限制员工上下班

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

应认定无效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水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上下班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

某水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水泥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某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不应“任性越界”

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案中,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限制员工出行自由的规章制度无效,进而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回应了劳动者朴素的出行需求,规范了用人单位“任性越界”的过度管理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